薪資制度
本公司訂定及實施合理、多元化並具競爭性的薪資制度及福利措施,薪酬核定或調薪依個人職務或工作表現而定,不因性別、年齡、種族或國籍有所差異。
●固定薪資: 12個月。
●年節獎金 (端午、中秋、春節): 2個月(在職滿一年者) 。
●年終獎金: 依據公司本業獲利之固定百分比定率提撥,再依個人績效考核分派,以激勵所有同仁並分享經營成果。
●員工酬勞: 依本公司章程第29條規定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百分之一分派員工酬勞。
●個人績效年度調薪: 本公司定期依獲利情形、市場薪資水準、物價指標以及同仁年度績效辦理年度調薪,以維持具市場競爭力之薪酬。 112年員工平均薪資調幅3%。
完善保險
●法定保險:勞保、職保、健保
●團體保險:公司全額負擔員工團體保險(含壽險、意外險、醫療險、職災險) 。
●海外出差旅遊平安險:為出差員工投保差旅險。
●定期身體健康檢查:每年定期安排員工健康檢查。廠區內亦配有合格護士,並提供醫師問診等醫護諮詢協助,照顧員工健康。全公司年度健檢費用: 112年度總計新台幣95.5萬元。
●眷屬團險補貼 。
職工福利會
本公司設立職工福利委員會,每月依營業額的固定百分比及下腳料出售額提撥作為福利金,為同仁規劃並提供各項福利。 112年福利金提撥超過新台幣貳仟萬元。
●三節節金(端午、中秋、春節)
●生日禮劵
●生育禮金
●子女教育補助金
●傷病、住院、急難、婚喪禮金補助
●員工國內、外旅遊補助
退休金提繳
●勞退舊制
本公司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作業程序書,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均依或優於勞基法令辦理相關退休制度,並定期召開退休金監督委員會議,與員工、產業工會理監事溝通協調,每月均依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存入臺灣銀行帳戶,並由退休金監督委員會監督退休金之提撥運用。112年度共召開4次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議。
●勞退新制
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備註:以上所載為制度摘要,個別員工之薪資福利事項悉依聘僱合約書及工作規則辦理。嗣後如有調整、修正者,以調整、修正後之規定為準。
項目 |
勞工退休金 |
舊制 |
新制 |
法源依據 |
勞動基準法 |
勞工退休金條例
(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
退休提撥占薪資比例 |
依員工每月薪資總額3%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監督。112年共開4次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議。 |
按月以員工月平均工資(參照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提繳6%退休金。 |
收支保管單位 |
臺灣銀行 |
勞保局 |
請領條件及方式 |
於服務單位退休並符合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退休金。 |
年滿60歲時,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
員工參與退休計畫程度 |
100% |
100% |
提撥情形 |
112/12/31準備金餘額
新臺幣560,335,376元 |
112年度提撥金額
新臺幣10,341,318元 |
備註:
(一)退休條件
(A)自請退休:(1)在本公司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2)在本公司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3)在本公司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4)本公司工作年資加年齡大於五十五,惟需公司同意。
(B)強制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 (2)精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以勞工保險第一等級至第六等級之殘障為標準。
(二)退休金給與標準:(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計給。 (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精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三)退休金給付: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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