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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制度
●採用單一薪俸制。年薪資15個月(含年節獎金2個月+考勤獎金1個月)。
●年終獎金:依本業獲利定率提撥,再依個人績效考核分派
●員工酬勞:依本公司章程第29條規定應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1%分派員工酬勞
●個人績效年度調薪

完善保險
●法定保險:勞保、健保
●團體保險:含壽險、意外險、醫療險
●海外出差旅遊平安險
●定期身體健康檢查
●眷屬團險補貼

職工福利會
●婚喪喜慶補助
●子女教育助學金提供
●國內外旅遊補助
●舉辦員工旅遊
●致贈生日/三節禮金

退休金提繳
●勞退舊制
本公司訂有「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規程」作業程序書,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均依或優於勞基法令辦理相關退休制度,並定期召開退休金監督委員會議,與員工、產業工會理監事溝通協調,每月均依規定提撥退休基金存入臺灣銀行帳戶,並由退休金監督委員會監督退休金之提撥運用。
●勞退新制
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百分之六之金額至勞工個人之退休金專戶。
備註:以上所載為制度摘要,個別員工之薪資福利事項悉依聘僱合約書及工作規則辦理。嗣後如有調整、修正者,以調整、修正後之規定為準。

項目 勞工退休金
舊制 新制
法源依據 勞動基準法 勞工退休金條例
(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退休提撥占薪資比例 設置「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依員工每月薪資 3%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雇主:員工每月薪資6%
員工:每月薪資0~6%(可從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收支保管單位 臺灣銀行 勞保局
請領條件及方式 於服務單位退休並符合勞動基準法請領退休金條件時,由雇主給付退休金。 年滿60歲時,得向勞保局請領個人專戶累積金額。
員工參與退休計畫程度 100% 100%
備註:
1.員工舊制退休金,每年經精算後,若有提撥不足之差額,於次年3月底前,均一次補足,並送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2.勞工(新制)退休金條例於94年7月1日施行,當時服務於本公司之員工,於97年7月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可改選新制。至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3.員工適用勞工(新制)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後,不得再變更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退休金規定。
4.本公司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規定如下: 自請退休: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者,依同條例規定辦理) (1)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2)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3)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強制退休:
員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強制其退休:(1)年滿六十五歲者。(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本公司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退休金給與標準:(1)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後之工作年資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或保留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其退休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及第五十五條計給。(2)具有前項之工作年資且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員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加 給百分之二十。(3)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規定之員工,本公司按月提繳其工資6%之金額至勞工 個人之退休金專戶。退休金給付:本公司應給付員工之退休金,自員工退休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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